发布时间:2010-07-29来源:编辑:威尼斯vns08866浏览: 次
《物权法》知识问答
1. 物权法中的“物”包括哪些对象?
答:物权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2.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法应当登记的,自何时开始发生法律效力?
答:物权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3. 如果当事人持有的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的,应当以哪个为准?
答:物权法第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4.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何时发生效力?
答: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如何处理相邻关系?
答: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6. 什么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答: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或共同管理的权利。”
7. 业主对建筑物共有的部分,是否可以通过放弃其享有的权利而免除相应的义务?
答:物权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意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8. 业主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
答: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9. 哪些事项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
答: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10. 什么是反担保?
答: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物权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11. 对留置财产,留置权人享有哪些权利?
答:物权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12. 什么是动产质权?
答:物权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质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13. 什么是最高额抵押?
答:物权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